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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城法院审结首例业务侵占案

1998-09-19 来源:光明日报 陈金华 我有话说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日前审结刑法修订后的首例业务侵占案,被告人王长宝犯业务侵占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

1996年9月,虞城县联营公司购进尿素700吨,公司领导在出差前委派该公司职工王长宝具体负责该批尿素的保管和发货。王认为这是自己发财的好时机,在销售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三次让自己的亲友私自拉走尿素60吨,将货款占为己有,总价值10.7万元。化肥售完后,该公司党支部书记在核对票据时,王的罪行方才败露。案发后,该批尿素款的本息全部被追回,并退交联营公司。

法庭经审理认定检察机关的指控成立,王长宝的行为已构成业务侵占罪,遂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

主审此案的审判长任效才介绍说,业务侵占罪是刑法新增加的罪名,它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它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而且公司、企业或者其它单位的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此罪名的设立是我国建立市场经济,完善法制建设,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有力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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